近年来,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场所消费时被商家拒收现金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零售点更以“找不开”、“没零钱”等理由要求消费者“扫码支付”,给不熟悉电子支付的人们带来了极大不便,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为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保障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文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1、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条属于妨碍人民币的情形。
3、《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如若拒收,属于违法行为,但该法律中并未列出拒收的处罚措施。
近年来,消费者在旅游景区、餐饮、零售等场所消费时被商家拒收现金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零售点更以“找不开”、“没零钱”等理由要求消费者“扫码支付”,给不熟悉电子支付的人们带来了极大不便,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
为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保障全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文件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1、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条属于妨碍人民币的情形。
3、《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如若拒收,属于违法行为,但该法律中并未列出拒收的处罚措施。